发布日期: 2022-04-22 16:59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朗读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和林新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对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再落实、再部署,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内财购〔2022)37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