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9 17:03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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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和林新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氛围,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 转发<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 (2020)19号)及其解读、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 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权限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对因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适用本条款。

对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程序

(一)强化内控管理机制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建立合法性审查、内部会商及集体研究决策相结合的内部决策机制。防止随意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发生。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经内部决策机制确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 需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并对拟采购的标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调查结论。

(三)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项目

1.对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无需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也无需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2.对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项目

1.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对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组织3名以上熟悉采购项目的专业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唯一性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依法依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具论证意见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论证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合理,明确项目具有唯一性的依据、理由和结论,论证意见模糊及理由不充分的,视同不具备唯一性采购条件,不得作为审批依据。

2.公示。一是采购人在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旗县区采 购项目应经旗县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公示后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 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与采购申请一并报市财政部门。

3.协商。 采购人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具 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采购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记录。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信息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

(五)对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 在经单位内部决策后,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展采购活动,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六)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建立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工作的监管,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审批。对无需提交财政部门审批的,定期抽取一定 比例项目进行检查,以规范所属预算单位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对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单一来源申请材料应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交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客观,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属地预算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严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单一来源申请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对所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市财政部门将加强专项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律不批准,对采购人违法违规随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促进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呼财购【2022】20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