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6-28 09:29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朗读关于从严落实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2〕168号)要求,政府采购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局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预警信息反馈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22年5月5日,下达《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工作的关注函》(呼财购函〔2022〕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各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交易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重点关注。截至目前,仍有部分预算单位未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在关注函下达后仍未重视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实际举措助力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从严落实政府采购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需求调查工作;二是调查工作不得流于形式,应切实发挥需求调查应有作用;三是各预算单位在采购需求调查结束后,应同步将专家论证意见等需求调查结论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需求附件中;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调查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2〕23号)文件要求,一是取消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二是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三是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四是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五是各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本月于6月25日前)将《呼和浩特市本级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或将文件以PDF格式盖章后上传至hhhtszfcgk@126.com邮箱。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的有关规定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快政府采购交易执行进度,在采购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步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合同备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同时第一时间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四、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一是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具备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第一时间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二是对从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鼓励预算单位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其他
综上,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出台的相关制度要求,实时动态加大对落实政府采购重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预算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未按时报送附表的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