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2 16:47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朗读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 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部署要求,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促进全市各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成立了由局领导、会计科和外聘中介机构组成的检查工作组,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0月24日对呼和浩特市13家行政单位,9家事业单位,1家国有企业,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为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工作组制定了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本次检查采用了查账、分析等方法,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规定,对被检查单位2022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的情况、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检查,对被检查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了及时反馈和高效沟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次检查工作得到了各被检查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为圆满完成本次检查工作提供了充分保证。

现将检查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本次检查采取抽查方式,共抽查了23家单位,其中13家行政单位,9家事业单位,1家国有企业,被抽查的单位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行政单位

2

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事业单位

3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单位

4

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5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行政单位

6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学校

事业单位

7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行政单位

8

呼和浩特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9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单位

10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11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单位

12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业单位

13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14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事业单位

15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行政单位

16

呼和浩特市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

事业单位

17

呼和浩特市乡村振兴局

行政单位

18

呼和浩特市扶贫事业发展中心

事业单位

19

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

20

武川县财政局

行政单位

21

清水河县财政局

行政单位

22

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单位

23

玉泉区财政局

行政单位

2.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检查情况,新城区财政局共抽查7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6家,重点企业1家;赛罕区财政局共抽查了7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5家,重点企业2家;玉泉区财政局共抽查了6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5家,重点企业1家;回民区财政局共抽查了5家单位;和林格尔县财政局共抽查了21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7家,重点企业4家;土默特左旗财政局共抽查了37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32家,重点企业5家;托克托县财政局共抽查了8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7家,重点企业1家;清水河县财政局共抽查了8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6家,重点企业2家;武川县财政局共抽查了8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7家,重点企业1家;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金融局共抽查了3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2家,重点企业1家;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共抽查了3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2家,重点企业1家。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

1.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法》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中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的情况。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4.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任用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在从事区域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三公”经费管理情况

1.因公出国经费。公务出国是否有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出国事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培训学习、会议考察为名组织干部职工外出观光旅游问题;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资、考察项目为名出国观光旅游等情况。

2.公务接待费。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问题,是否存在将公务接待费隐身于其他科目的情况。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查看相关凭证,检查车辆采购、保险、车辆维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是否定点维修,维修发票中相关资料是否与所修车辆相符,是否有未登记的车辆的维修费。

(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1.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环节。入账登记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2.固定资产实物环节。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是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地盘点。

3.固定资产处置环节。内部处置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手续办理是否及时,报废、盘亏、毁损等待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长期积压等。

三、检查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四)如有必要,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其他年度的延伸检查。

四、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六)《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八)《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

(九)《会计工作基础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

(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

(十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十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十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五、检查的整体情况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被检查单位均依法设置了会计账簿,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了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单位能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基层财政建设和各项财经纪律的要求,着力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力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和规范管理。但检查中也发现财务力量薄弱,部分单位会计基础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况,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公务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不够严格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的以下规定: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中的以下规定: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中的以下规定: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管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中的以下规定:

第四条:“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主要问题包括:会计凭证封面装订错误,会计凭证封面会计、复核、装订人未签章,一体化系统中会计主管、记账人、审核人为同一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未归档保管,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未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的以下规定: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中的规定。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的以下规定: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中的以下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的以下规定:第三十六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购买资产未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未进行定期清查盘点。

(四)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的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的以下规定: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的以下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部分支出未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范围支出。

(五)关于未执行政府采购要求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中的以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部分采购业务未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

(六)未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问题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以下规定: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部分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财务会计未通过权责发生制核算。

七、问题分析及建议

从本次检查发现问题情况看,各单位需进一步提高的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普遍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会计法》《税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对新准则、新制度全面深入学习,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知识水平,不断地完善知识结构,把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把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新的台阶。

(三)各单位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足够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选用专业财务人员,不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监督工作,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监督问题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加强专业素质培养,构建高水平内部监督机构,实现全方位一体化监督。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