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07-19 10:47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朗读《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7月20日正式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近日,呼市财政局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领域的一项专项政策制度,严格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等,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制,具有实施性强、规定性细、处置范围涵盖面广的特点,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及处置,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2条,着重对资产盘活、资产处置和处置收入作详明的规定,构建了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资产处置规范化机制、处置收入及时上缴机制等。
《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呼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属各单位在资产盘活、处置中的管理职责。呼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市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具体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凸显呼市特色,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一是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呼市财政局备案;二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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