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8-10 16:49
来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朗读《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有关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推进自治区以下相关改革。
二、制定过程
市政府多次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首府力量。
(二)主要内容是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基础测绘等7项事项,按照权责对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1.自然资源调查监控、基础测绘事项中,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7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旗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3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事项中,市级及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6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6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事项中,完善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等7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等2项内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开发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具体措施等4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4.生态保护修复事项中,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9项内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等2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5.自然资源安全事项中,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等2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等5项内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3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事项中,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3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跨旗县区、开发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事项等5项内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1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中,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等4项内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旗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领域卫片执法检查等2项内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三)保障措施是对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二是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三是完善配套,统筹推进改革。
政策解读来源:市财政局
联系人:李猛,联系电话:5105490
链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