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提出
(一)投诉主体及投诉时效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
3.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投诉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书数量及内容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投诉受理
(一)受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本级供应商投诉。
(二)审查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投诉人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书内容规范、投诉人符合有关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投诉答复
(一)答复主体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负责对质疑供应商提起的投诉进行答复。
(二)答复时限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2.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3.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投诉处理由政府采购科、条法税政科和法律顾问组成调查小组,处理过程全程由法律顾问参与,条法税政科审核把关。对涉及专业事项的投诉项目,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法依规、独立客观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为投诉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对案情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项目,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确保投诉事项处理的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处理时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处理情形
1.驳回投诉处理情形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撤回投诉处理情形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3.投诉事项成立处理情形
(1)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A.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B.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A.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B.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四)处理结果
1.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2.投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处理结果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发布。
4.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投诉提出
(一)投诉主体及投诉时效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
3.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投诉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书数量及内容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投诉受理
(一)受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本级供应商投诉。
(二)审查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投诉人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书内容规范、投诉人符合有关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投诉答复
(一)答复主体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负责对质疑供应商提起的投诉进行答复。
(二)答复时限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2.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3.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投诉处理由政府采购科、条法税政科和法律顾问组成调查小组,处理过程全程由法律顾问参与,条法税政科审核把关。对涉及专业事项的投诉项目,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法依规、独立客观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为投诉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对案情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项目,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确保投诉事项处理的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处理时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处理情形
1.驳回投诉处理情形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撤回投诉处理情形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3.投诉事项成立处理情形
(1)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A.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B.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A.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B.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四)处理结果
1.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2.投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处理结果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发布。
4.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