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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5-27 10: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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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财库〔2019〕6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1〕168号)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一)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上下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入驻制,实现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同时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和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无缝衔接的便利,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到“远程、不见面”开标、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再到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的全流程、可追溯的电子化闭环采购流程,切实做到“网上全覆盖、网下无交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提供“一张网”和“一网通办”便利化服务,拓展异地评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二)畅通平台信息互通共享。运用政府采购“云平台”与“信用中国”、“蒙速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便利,将系统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应用到政府采购领域,对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减少供应商出具承诺证明事项及提供可查询资料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优化CA数字证书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采购主体“一次办理、全区通用”。

(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功能。一是持续扩大品目征集范围,优化交易方式,通过实施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定点服务、电子反拍等方式,实现电子卖场项目“应采尽采”,充分发挥电子卖场便捷高效功能;二是统一网上商城商品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和交易规则,对网上商城商品实行价格常态化监测,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三是对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的“常态化”“零门槛”征集,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厂家授权书、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门槛条件,促进公平竞争,为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活动提供便利通道。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四)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供应商信息的登记和维护,全部由其自行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完成身份认证、注册登录名并设置密码,完成登记信息后,即可获得“云平台”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实现“一地登记、信息共享、全区通用、一网通办”的高效便捷入驻方式。供应商对承诺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免费提供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事先报名、资格审查等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提供便利。

(六)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一步简化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交材料的要求。

(七)不得以非实质性错误限制供应商投标。最大限度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八)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全面实施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和进行现场开标,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取消投标保证金,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应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

(十)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供应商,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三、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要求,持续全面清理市本级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各类供应商库,采购人应按内控制度规定,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全面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要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采购制度办法时,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防止出现排斥、限制、歧视性条件,防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备案条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十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内部控制清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呼财购〔2020〕35号)和《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0〕32号)要求,拆除门槛、放开准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负面清单》中的56项205条禁止性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发挥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将负面清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不得以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名义实施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不得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对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十五)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一是对进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系统对供应商报价低于预算价60%的采购项目,自动预警并提醒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重点关注该供应商,对其履约能力进行重点核查。采购人在按内控制度实施采购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将履约情况反馈集中采购机构,由其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对该项目进行跟踪回访,防止异常低价中标扰乱电子卖场正常交易秩序;二是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的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作废标处理,杜绝低价竞争。

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十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实际开展采购活动时随采购文件公开。

(十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严格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也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十八)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规定和格式,真实、完整、及时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

(十九)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未中标(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中标原因。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协助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按中标金额在线申请贷款,合同融资业务已实现包含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内容,提升服务精准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十一)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采购人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未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十二)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需求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鼓励采购人提出绿色采购需求,确保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持续推进。

(二十三)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在采购农副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在“国家832扶贫平台”的采购金额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金额的10%,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六、加快交易执行进度

(二十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强化主体责任

意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在采购各环节履行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二十五)尽量缩短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在采购工作完成后,应第一时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二十六)规范履约验收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原则上对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建议之日起最晚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第一时间支付采购资金。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从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鼓励采购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二十八)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依托政府

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实时动态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全流程线上智慧监管,对违规业务进行“红灯、橙灯、黄灯”智能预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人工预警”,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行为。

(二十九)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监管。采购人应按照呼和

浩特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呼财购〔2021〕50号)要求,按“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不定期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监管。采购人应树立过“紧日

子”思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杜绝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对以下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开展需求调查,形成书面调查结论: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采购人采取约谈、下发提醒函等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三十一)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在每笔采购活动结束后,分类开展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利用大数据信息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财政日常监管范围,提升监管能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三十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严格按照财

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查询及信用记录使用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呼和浩特分网发布,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树立诚信意识,大力推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和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

九、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着力保障供应商以最优营商环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上述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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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10:01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财库〔2019〕6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1〕168号)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一)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上下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入驻制,实现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同时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和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无缝衔接的便利,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到“远程、不见面”开标、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再到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的全流程、可追溯的电子化闭环采购流程,切实做到“网上全覆盖、网下无交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提供“一张网”和“一网通办”便利化服务,拓展异地评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二)畅通平台信息互通共享。运用政府采购“云平台”与“信用中国”、“蒙速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便利,将系统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应用到政府采购领域,对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减少供应商出具承诺证明事项及提供可查询资料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优化CA数字证书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采购主体“一次办理、全区通用”。

(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功能。一是持续扩大品目征集范围,优化交易方式,通过实施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定点服务、电子反拍等方式,实现电子卖场项目“应采尽采”,充分发挥电子卖场便捷高效功能;二是统一网上商城商品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和交易规则,对网上商城商品实行价格常态化监测,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三是对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的“常态化”“零门槛”征集,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厂家授权书、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门槛条件,促进公平竞争,为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活动提供便利通道。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四)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供应商信息的登记和维护,全部由其自行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完成身份认证、注册登录名并设置密码,完成登记信息后,即可获得“云平台”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实现“一地登记、信息共享、全区通用、一网通办”的高效便捷入驻方式。供应商对承诺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免费提供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事先报名、资格审查等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提供便利。

(六)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一步简化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交材料的要求。

(七)不得以非实质性错误限制供应商投标。最大限度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八)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全面实施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和进行现场开标,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取消投标保证金,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应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

(十)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供应商,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三、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要求,持续全面清理市本级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各类供应商库,采购人应按内控制度规定,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全面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要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采购制度办法时,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防止出现排斥、限制、歧视性条件,防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备案条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十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内部控制清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呼财购〔2020〕35号)和《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0〕32号)要求,拆除门槛、放开准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负面清单》中的56项205条禁止性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发挥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将负面清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不得以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名义实施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不得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对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十五)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一是对进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系统对供应商报价低于预算价60%的采购项目,自动预警并提醒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重点关注该供应商,对其履约能力进行重点核查。采购人在按内控制度实施采购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将履约情况反馈集中采购机构,由其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对该项目进行跟踪回访,防止异常低价中标扰乱电子卖场正常交易秩序;二是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的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作废标处理,杜绝低价竞争。

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十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实际开展采购活动时随采购文件公开。

(十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严格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也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十八)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规定和格式,真实、完整、及时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

(十九)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未中标(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中标原因。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协助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按中标金额在线申请贷款,合同融资业务已实现包含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内容,提升服务精准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十一)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采购人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未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十二)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需求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鼓励采购人提出绿色采购需求,确保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持续推进。

(二十三)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在采购农副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在“国家832扶贫平台”的采购金额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金额的10%,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六、加快交易执行进度

(二十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强化主体责任

意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在采购各环节履行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二十五)尽量缩短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在采购工作完成后,应第一时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二十六)规范履约验收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原则上对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建议之日起最晚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第一时间支付采购资金。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从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鼓励采购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二十八)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依托政府

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实时动态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全流程线上智慧监管,对违规业务进行“红灯、橙灯、黄灯”智能预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人工预警”,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行为。

(二十九)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监管。采购人应按照呼和

浩特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呼财购〔2021〕50号)要求,按“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不定期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监管。采购人应树立过“紧日

子”思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杜绝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对以下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开展需求调查,形成书面调查结论: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采购人采取约谈、下发提醒函等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三十一)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在每笔采购活动结束后,分类开展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利用大数据信息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财政日常监管范围,提升监管能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三十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严格按照财

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查询及信用记录使用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呼和浩特分网发布,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树立诚信意识,大力推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和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

九、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着力保障供应商以最优营商环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上述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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