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 作 ,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现就推进我市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
为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首府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坚定不移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充分理解在 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 义,强化绿色采购意识,增强执行绿色采购制度的自觉性,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 ) 以及《呼和浩特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二、 切实履行绿色采购主体责任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本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财购规〔2021〕1号)要求,采 购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 作,并对采购结果负责。采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绿 色采购责任,严格按照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的相关规 定,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 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及时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公开绿色采购信息,按时统计上报节能、环保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一是按照《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 二是对已列入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 产品类别,采购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 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 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确保政府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绿色采购制度落到实处,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以上。
三、 全面实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采购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对属于品目清单范 围内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 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质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绿色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作出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 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 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不得用不同的价格扣除标准区别对待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投标供应商。
(三)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 (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应给予适当加分。
(四)采购单位要严格按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对涉及 政府绿色采购的项目,要全面及时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 项目内容、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政 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明确标注为“绿色采购项目”。
(五)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按照合 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采购合同的约定的每一项节能、环 保、节水等产品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标准等违规情形的发生。
(六)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也可通 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的相关情况。
(七)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八)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 强化绿色采购管理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 活动中,应全面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组织采购活动工作中,指导、配合采购单位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已进入电子卖场的产品,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节能 环保政策要求,强化审核管理,对入驻供应商和上架商品按照“谁 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在供应商征集及对上 架商品审核时,严格按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确保绿色政府采购政策落地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 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责令其改 正,对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 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对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 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将绿色政府采购指标纳入代理机构考核检查内容,确保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取得实效。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 作 ,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现就推进我市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
为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首府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坚定不移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充分理解在 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 义,强化绿色采购意识,增强执行绿色采购制度的自觉性,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 ) 以及《呼和浩特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二、 切实履行绿色采购主体责任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本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财购规〔2021〕1号)要求,采 购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 作,并对采购结果负责。采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绿 色采购责任,严格按照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的相关规 定,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 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及时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公开绿色采购信息,按时统计上报节能、环保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一是按照《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 二是对已列入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 产品类别,采购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 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 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确保政府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绿色采购制度落到实处,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以上。
三、 全面实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采购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对属于品目清单范 围内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 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质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绿色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作出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 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 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不得用不同的价格扣除标准区别对待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投标供应商。
(三)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 (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应给予适当加分。
(四)采购单位要严格按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对涉及 政府绿色采购的项目,要全面及时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 项目内容、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政 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明确标注为“绿色采购项目”。
(五)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按照合 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采购合同的约定的每一项节能、环 保、节水等产品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标准等违规情形的发生。
(六)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也可通 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的相关情况。
(七)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八)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 强化绿色采购管理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 活动中,应全面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组织采购活动工作中,指导、配合采购单位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已进入电子卖场的产品,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节能 环保政策要求,强化审核管理,对入驻供应商和上架商品按照“谁 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在供应商征集及对上 架商品审核时,严格按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确保绿色政府采购政策落地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 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责令其改 正,对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 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对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 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将绿色政府采购指标纳入代理机构考核检查内容,确保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取得实效。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