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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财政要闻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来源:《内蒙古财政》官方微信 发布日期:2025-06-19 10: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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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全区所有盟市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明确人员范围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明确结算范围

《通知》将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明确备案及结算流程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就医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明确资金管理

《通知》明确采取预付金制度,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专款专用。部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自治区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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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发布时间:2025-06-19 10:29

来源:《内蒙古财政》官方微信  浏览次数: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全区所有盟市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明确人员范围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明确结算范围

《通知》将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明确备案及结算流程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就医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明确资金管理

《通知》明确采取预付金制度,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专款专用。部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自治区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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