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精准发放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 听党话 跟党走”群众教育,让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受益,有形有感“知党恩”,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等13个部门,共同梳理制作了《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现予公开发布。后续,我们将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推动建立自治区级和旗县级“一张明白纸”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儿童福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384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儿童福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384
3.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6.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7.临时救助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100
8.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9.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10.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1.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12.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3.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4.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事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867
1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事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867
17.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老龄工作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49
18.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9.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政策依据: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2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耕地保护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22652
21.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907
22.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85
23.耕地轮作补贴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种植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80
24.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895
25.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54
26.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54
27.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补贴对象为饲养基础母牛并使用良种冻精冷配扩大能繁母牛存栏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319
28.苜蓿种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重点支持集中连片500亩以上且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获条件的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29.饲草料收储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30.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我区养殖场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3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14307
3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284
33.粮改饲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饲料饲草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135
34.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经济作物技术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300908
35.“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帮扶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202
3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3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基层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369
38.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基层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369
39.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细化制定。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盟市、旗县自有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1.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2.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3.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4.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5.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7个盟市的31个原国家级贫困县符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选聘条件的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7294
46.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3380375
4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草原管理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3380401
48.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人社厅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4076
4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人社厅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12
50.烈士褒扬金
政策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1.伤残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3.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4.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5.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7.“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8.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住建厅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89768
60.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住建厅 村镇建设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5971
61.“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36548
62.“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36548
63.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发改委 农村牧区经济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9492
6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政策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发改委 农村牧区经济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9492
6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政策依据: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应急厅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820228
6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社﹝2011﹞92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权部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519310
67.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政策依据: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嘎查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的通知》(内财预〔2017〕183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嘎查村残疾人协会中从事辖区内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组联部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518661
68.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69.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备注:
一、截至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共保留36个一级项目,项目名称与对应专项资金名称一致,较为专业。为切实发挥“一张明白纸”作用,本次直接公布“一卡通”系统中的二级补贴项目。
二、本次公开发布的69个补贴项目为“一卡通”系统的部分项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精准发放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 听党话 跟党走”群众教育,让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受益,有形有感“知党恩”,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等13个部门,共同梳理制作了《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现予公开发布。后续,我们将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推动建立自治区级和旗县级“一张明白纸”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儿童福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384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儿童福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384
3.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6.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7.临时救助金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100
8.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9.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10.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1.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29
12.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3.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4.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事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867
1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事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0867
17.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老龄工作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49
18.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44003
19.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政策依据: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2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耕地保护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22652
21.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907
22.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85
23.耕地轮作补贴
政策依据: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种植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80
24.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895
25.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54
26.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054
27.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补贴对象为饲养基础母牛并使用良种冻精冷配扩大能繁母牛存栏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畜牧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319
28.苜蓿种植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重点支持集中连片500亩以上且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获条件的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29.饲草料收储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30.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支持我区养殖场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奶业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128
3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14307
3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农机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284
33.粮改饲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饲料饲草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1135
34.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经济作物技术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300908
35.“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农牧厅 帮扶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2202
3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3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基层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369
38.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基层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369
39.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细化制定。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盟市、旗县自有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1.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631
42.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3.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4.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0381
45.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7个盟市的31个原国家级贫困县符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选聘条件的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927294
46.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3380375
4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部分地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林草局 草原管理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3380401
48.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人社厅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4076
4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人社厅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012
50.烈士褒扬金
政策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1.伤残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3.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4.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5.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7.“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8.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11258
5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住建厅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89768
60.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住建厅 村镇建设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5971
61.“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36548
62.“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36548
63.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发改委 农村牧区经济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9492
6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政策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发改委 农村牧区经济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659492
6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政策依据: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应急厅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4820228
6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社﹝2011﹞92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权部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519310
67.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政策依据: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嘎查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的通知》(内财预〔2017〕1834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在嘎查村残疾人协会中从事辖区内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组联部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518661
68.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69.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区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名称: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944863
备注:
一、截至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共保留36个一级项目,项目名称与对应专项资金名称一致,较为专业。为切实发挥“一张明白纸”作用,本次直接公布“一卡通”系统中的二级补贴项目。
二、本次公开发布的69个补贴项目为“一卡通”系统的部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