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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 内蒙古出台履约验收新规,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刚性约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日期:2026-08-19 11: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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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从制度层面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采购质量。《办法》的核心亮点就是明确‘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的原则,在采购资金的支付环节设置了更严格的约束机制。验收不通过,资金就卡住,倒逼采购人和供应商把履约验收的质量真正重视起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完成履约验收后,方可进入资金支付环节。这一举措与此前内蒙古已推行的“无预算不支出、无预算不采购、无备案不支付、无合同不支付”原则形成闭环,从预算编制到履约验收再到资金支付,建立起全链条刚性约束机制。

《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原则上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确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并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验收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事项,委托费用列入单位采购项目预算。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对于验收程序与时限,《办法》要求,采购人应依据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验收小组须由3名或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对于金额较小、简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于金额较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明确,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验收,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委托验收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违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履约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归档,不得伪造、编造、隐匿、销毁或擅自改变原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项目验收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应保存15年以上。

《办法》提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督导所属预算单位的履约验收工作纳入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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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 内蒙古出台履约验收新规,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刚性约束

发布时间:2026-08-19 11: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浏览次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从制度层面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采购质量。《办法》的核心亮点就是明确‘无验收不直接支付资金’的原则,在采购资金的支付环节设置了更严格的约束机制。验收不通过,资金就卡住,倒逼采购人和供应商把履约验收的质量真正重视起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完成履约验收后,方可进入资金支付环节。这一举措与此前内蒙古已推行的“无预算不支出、无预算不采购、无备案不支付、无合同不支付”原则形成闭环,从预算编制到履约验收再到资金支付,建立起全链条刚性约束机制。

《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原则上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确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并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验收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事项,委托费用列入单位采购项目预算。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对于验收程序与时限,《办法》要求,采购人应依据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验收小组须由3名或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对于金额较小、简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于金额较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明确,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验收,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委托验收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违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履约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归档,不得伪造、编造、隐匿、销毁或擅自改变原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项目验收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应保存15年以上。

《办法》提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督导所属预算单位的履约验收工作纳入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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