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财政局在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方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照政策要求、制度规范以及监管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现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工作建议。
一、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执行主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从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断推动采购人完善内控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及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明确岗位责任,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促进采购人依法行使采购权利,履行采购义务,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防止政府采购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各采购人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节能、环保及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限制市场竞争。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通过推行电子保函业务,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推广合同融资服务,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回款慢的问题,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的共同利益。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利用专项检查契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完善社会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体系,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托克托县在政府采购领域多措并举,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面临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采购人不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托克托县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单位的内控制度制定不够详细,与实际工作的衔接不足,不能指导约束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导致采购流程不规范。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的把握和平台操作不够熟练,在全面电子化的采购流程下,常常有“求问无门”的情况发生,对各类问题,不能灵活使用电子便利和平台提供的条件,使采购困难重重。
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面临新的困难挑战。随着“放管服”等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全面优化了营商环境,给采购人和投标人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给政府采购监管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的事中、事后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系统没有得到应用和推广,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取证来源单一、渠道不畅、资料反映的事实过于片面化。又因电子化招投标业务技术要求较高,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监管难度较大,财政局的行政监管职能弱化。
三、工作建议
针对以上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坚持培训考核,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入手,明确各采购人职能职责,让采购人准确把握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再到“云平台”的实际操作,切实解决采购人实际问题。让采购人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
二是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托克托县财政局在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方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照政策要求、制度规范以及监管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现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工作建议。
一、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执行主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从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断推动采购人完善内控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及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明确岗位责任,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促进采购人依法行使采购权利,履行采购义务,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防止政府采购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各采购人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节能、环保及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限制市场竞争。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通过推行电子保函业务,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推广合同融资服务,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回款慢的问题,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的共同利益。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利用专项检查契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完善社会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体系,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托克托县在政府采购领域多措并举,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面临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采购人不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托克托县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单位的内控制度制定不够详细,与实际工作的衔接不足,不能指导约束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导致采购流程不规范。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的把握和平台操作不够熟练,在全面电子化的采购流程下,常常有“求问无门”的情况发生,对各类问题,不能灵活使用电子便利和平台提供的条件,使采购困难重重。
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面临新的困难挑战。随着“放管服”等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全面优化了营商环境,给采购人和投标人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给政府采购监管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的事中、事后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系统没有得到应用和推广,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取证来源单一、渠道不畅、资料反映的事实过于片面化。又因电子化招投标业务技术要求较高,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监管难度较大,财政局的行政监管职能弱化。
三、工作建议
针对以上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坚持培训考核,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入手,明确各采购人职能职责,让采购人准确把握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再到“云平台”的实际操作,切实解决采购人实际问题。让采购人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
二是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