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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政检查报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27 16: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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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财监〔202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调研工作方案》工作安排,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对8个旗县区37家代理记账机构2020-2021年6月30日之间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调研。现将检查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本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16%比例抽取37家代理记账机构,其中,代理户数超过300户的代理记账机构有4家,分别是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年度报备300户以上,检查时,实际代理户数123户)。各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日期

代理户数

2020年收入(万元)

2021年1-6月收入(万元)

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DLJZ150104

20200004

2018年6月4日

657

99.33

42.27

内蒙古夏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DLJZ15010420200012

2012年11月20日

1

0.00

0.00

内蒙古天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420200007

2020年7月7日

158

7.02

6.96

内蒙古凯顺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420200010

2019年5月13日

82

2.54

0.35

内蒙古彤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200006

2020年4月26日

3

0.24

0.3

内蒙古赫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90004

2017年4月21日

46

37.60

11.80

内蒙古元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60002

2016年9月6日

3

7.72

3.86

内蒙古荣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70013

2014年8月19日

25

14.53

5.28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年度报备300户以上)

DLJZ15010320200003

2018年9月19日

实际代理户数123

9.96

21.53

内蒙古中润财税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70020

2016年3月23日

0

0

0

内蒙古墨烯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15010320170007

2013年6月24日

282

30.1

11.93

内蒙古乔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200002

2016年5月4日

37

13.5

8.31

呼和浩特市中汇会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220170015

2007年1月15日

70

11.42

10.14

内蒙古兴宇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501022020010

2016年11月18日

123

6.5

3.5

内蒙古长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90009

2019年1月28日

16

33.17

8.77

内蒙古易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90005

2017年5月26日

130

17.5

10.5

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120200001

2014年3月28日

21

57.17

28.99

内蒙古元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2320190002

2019年7月24日

16

14.44

8.68

重庆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DLJZ15010220190006

2017年8月7日

398

125.29

60.91

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200001

2019年5月10日

730

48

52

内蒙古汇硕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20

2017年5月8日

48

9.11

4.11

内蒙古慧博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2

2018年1月24日

0

0.00

0.00

内蒙古正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09

2014年12月10日

150

27.63

21.47

内蒙古百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24

2003年7月4日

0

0.00

0.00

内蒙古启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18

2020年5月14日

0

0.00

0.00

内蒙古泽信大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90019

2016年5月30日

1

24.00

12.00

内蒙古宇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05

2012年5月4日

20

3.00

1.80

内蒙古泽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28

2020年12月10日

8

0.00

1.20

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9

2017年7月28日

123

2.24

1.09

内蒙古诚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1

2019年10月23日

0

0.00

0.00

内蒙古天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21

2018年9月4日

57

7.00

1.50

内蒙古厚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16

2017年6月23日

39

15.84

7.65

内蒙古亮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15

2014年8月25日

50

24.50

11.37

内蒙古信德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23

2013年8月27日

138

77.40

64.16

内蒙古启目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90014

2015年7月16日

43

12.42

9.80

呼和浩特市盈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1

2014年7月28日

76

5.17

5.23

内蒙古天健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2220190001

2014年6月11日

1

6.00

3.00


二、检查情况说明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情况

1.检查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需同时具备四项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检查内容

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了执业许可方面的检查调研工作,检查了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章程、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个税申报记录、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制度、代理记账业务处理流程及年度备案等资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方面检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核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应制度,具有较为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情况

1.检查期间

本次检查代理记账业务的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37家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及其代理客户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3.适用准则

本次检查适用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质量检查情况

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通过与37家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交流,了解代理记账机构自身情况和经营范围。

(2)检查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及其代理企业的记账凭证、年报、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等资料。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账务处理时基本满足相关准则的规定。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的检查情况

除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4月30日前未进行备案,其余35家代理记账机构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年度备案。

天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6月11日变更了名称,没有按照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情况

1.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

2.内蒙古汇硕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厚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专职人员2020年继续教育未完成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方面检查情况

1.存在15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2.存在14家公司业务规范性制度没有满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记账合同中要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的情况。

3.存在11家代理记账机构没有制定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的情况。

(三)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有:

1.企业进行自身账务处理时,无固定资产项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的桌椅、电脑等未通过固定资产项目核算。

2.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部分跨期票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代理记账过程中,跨期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调增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4.2021年企业在代理记账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记账核算。

根据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代理记账过程中,记账凭证无记账、审核等人员签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6.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有误,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7.公司向股东借款,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

8.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工资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9.企业购买商品时,将购进商品产生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使用科目有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商品产生的增值税应计入进项税。

10.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将全年房租一次进行摊销,会计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11.企业自身账务处理及代理记账过程中,将全部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第六十五条: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其内容分别计入相应费用科目。

12.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3.代理记账过程中,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处理有误,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14.代理记账过程中,购入库存商品无验收证明。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节第四十八条(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15.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折旧按季度一次性计提,应按月计提。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16.企业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将新购买的家具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办公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营业费用科目为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销售费用科目。

17.企业在进行代理记账过程中,将社保计入税金与附加。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18.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中,租赁费计入待摊费用,印花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待摊费用,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科目为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税金与附加科目。

19.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部分凭证只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20.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将广告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12个月进行摊销,且从当月开始摊销的会计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21.代理记账过程中,企业缴纳城建税等未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归集,会计处理不正确。

企业缴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2. 企业自身业务处理中,购买金税盘,存在重复记费用的情况、存在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告费未附发票情况。且以上两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3. 代理记账的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备,无被代理公司的签字审批流程,记账凭证无主管、审核确认。

24. 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均未经被代理单位负责人和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详见附件3。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

本次检查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事项有:

1.企业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企业未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详见附件3。

(五)检查发现其他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有:

1.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符。

2.代理记账许可证跨区未及时变更。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其他问题详见附件3。

四、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处理处罚建议

(一)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执业质量的抽查,了解到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会计业务处理方面仍存在不足,代理的企业较多为小微企业,日常业务较为简单,但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其存在使用会计科目不正确、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恰当、会计核算不规范、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不规范等问题。

2.问题原因

经与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交流,我们了解到存在以上会计核算等执业质量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对内控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起保驾护航的作用,但通过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公司对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有无内控制度不重要,只要有代理记账业务就行,重业务轻管理思想严重。

(2)从业人员合规风险意识不强。强化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对于提高代理记账执业水平意义重大。由于代理记账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合规风险意识淡薄,流动性又大,日常的执业中财经制度执行力不足,上述问题的出现就难以避免。

(3)对代理记账的财政监管制度学习不到位。为了加强代理记账的管理,财政部下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没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没有对照文件相关要求完善内控,加强日常执业质量监督。

(4)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熟练的业务水平是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必备的素养,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需要系统掌握和更新有关财税法规、准则制度、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从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检查看,专业理论知识的匮乏和执业经验的不足,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5)由于行业收入水平较低,行业无法吸引高水平人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会计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且经验不足。

(6)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的达不到年度继续教育的效果,从业人员对不断更新的会计准则的学习不够及时,代理记账公司较少支付或不支付人员培训费用。

(7)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对财务软件的维护不及时导致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委托方不配合记账机构提供相应合规的原始凭证,而代理记账机构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难以保持账务处理的独立性。

3.处理建议

(1)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不足,制定切实的可以保证财经法规贯彻执行的内控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今后必须通过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从观念上矫正,完善操作流程,强化内部审核力度,从业人员要自觉地、习惯地遵照财经法规制度、合规操作。

(3)代理记账机构今后必须组织全员学习财经法规,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应知应会的专业理论和具体的业务处理方法必须掌握。组织专职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与其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4)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鼓励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报考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5)建议今后财政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代理记账公司的检查,边检查边规范,切实提高代理记账公司执业水平。

(6)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多向其代理单位普及原始凭证合规的重要性,加强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规范性。

(二)其他相关问题原因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1)在本次检查调研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存在代理记账记账机构未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2)存在代理记账机构存在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代理许可跨区未做变更的现象。

2.问题原因

(1)经了解,目前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其中不乏低价恶意竞争存在。由于服务内容较为低端且单一,代理客户一般为价格敏感型用户,对代理记账机构缺乏粘性,因此用户保持度较低。为争取客户不得不报更低的价格,利润水平难以支付专职人员社保费用。

(2)由于房租上涨,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地址,但未及时备案或变更。

3.处理建议

(1)建议代理记账机构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财政报送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或社保缴纳信息。

(2)建议及时对经营场所的变更及时做变更登记。

(三)整改情况

针对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和其他方面的问题,我局在检查后已要求旗县区财政局对涉及的代理记账机构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1.对执业方面问题的问题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正会计核算,修改为正确的会计科目,完善记账内部控制流程,在今后记账过程中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进行职业。

2.对其他方面问题,经营场所与备案时地址不符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做变更登记,人员变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做备案,未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同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五、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意见建议

(一)检查常态化、自查和监管相结合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组织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召开一次检查前动员会,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按时提供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先自查自改,再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受到疫情影响,时间紧,任务重,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了解不够细致全面。今后我局或要求旗县区财政局按年度开展检查调研工作,提高代理机构检查提高时间弹性,以便在更深的层面上规范代理记账行业行为。

(二)与政务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数据互通、联合执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内财会〔2021〕1204号)的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随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回民区、新城区、玉泉区代理记账许可的审批权限均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但备案及监管工作仍由各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的代理记账许可的审批权限及备案工作均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监管工作由财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后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另外,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希望由财政厅牵头,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其纳入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将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全面纳财政部门入日常监管范围。将告知承诺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有机衔接,确保事后监管不缺位,重点检查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各部门数据互通,在今后的代理记账检查过程中对经营范围中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深度规范行业资质及执业质量。

(三)检查前后对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组织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去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流程清晰、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参观学习交流,让各代理记账机构从中吸取好的经验做法,从而规范以后的代理记账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由财政厅组织各盟市人员进行线上或线下集中培训,也可以要求各旗县区财政自行组织对专职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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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政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6:28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财监〔202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调研工作方案》工作安排,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对8个旗县区37家代理记账机构2020-2021年6月30日之间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调研。现将检查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本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16%比例抽取37家代理记账机构,其中,代理户数超过300户的代理记账机构有4家,分别是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年度报备300户以上,检查时,实际代理户数123户)。各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日期

代理户数

2020年收入(万元)

2021年1-6月收入(万元)

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DLJZ150104

20200004

2018年6月4日

657

99.33

42.27

内蒙古夏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DLJZ15010420200012

2012年11月20日

1

0.00

0.00

内蒙古天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420200007

2020年7月7日

158

7.02

6.96

内蒙古凯顺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420200010

2019年5月13日

82

2.54

0.35

内蒙古彤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200006

2020年4月26日

3

0.24

0.3

内蒙古赫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90004

2017年4月21日

46

37.60

11.80

内蒙古元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60002

2016年9月6日

3

7.72

3.86

内蒙古荣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320170013

2014年8月19日

25

14.53

5.28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年度报备300户以上)

DLJZ15010320200003

2018年9月19日

实际代理户数123

9.96

21.53

内蒙古中润财税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70020

2016年3月23日

0

0

0

内蒙古墨烯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DLJ15010320170007

2013年6月24日

282

30.1

11.93

内蒙古乔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200002

2016年5月4日

37

13.5

8.31

呼和浩特市中汇会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220170015

2007年1月15日

70

11.42

10.14

内蒙古兴宇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501022020010

2016年11月18日

123

6.5

3.5

内蒙古长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90009

2019年1月28日

16

33.17

8.77

内蒙古易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190005

2017年5月26日

130

17.5

10.5

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120200001

2014年3月28日

21

57.17

28.99

内蒙古元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2320190002

2019年7月24日

16

14.44

8.68

重庆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DLJZ15010220190006

2017年8月7日

398

125.29

60.91

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220200001

2019年5月10日

730

48

52

内蒙古汇硕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20

2017年5月8日

48

9.11

4.11

内蒙古慧博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2

2018年1月24日

0

0.00

0.00

内蒙古正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09

2014年12月10日

150

27.63

21.47

内蒙古百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24

2003年7月4日

0

0.00

0.00

内蒙古启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18

2020年5月14日

0

0.00

0.00

内蒙古泽信大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90019

2016年5月30日

1

24.00

12.00

内蒙古宇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DLJZ15010520200005

2012年5月4日

20

3.00

1.80

内蒙古泽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28

2020年12月10日

8

0.00

1.20

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9

2017年7月28日

123

2.24

1.09

内蒙古诚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1

2019年10月23日

0

0.00

0.00

内蒙古天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21

2018年9月4日

57

7.00

1.50

内蒙古厚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16

2017年6月23日

39

15.84

7.65

内蒙古亮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15

2014年8月25日

50

24.50

11.37

内蒙古信德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70023

2013年8月27日

138

77.40

64.16

内蒙古启目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190014

2015年7月16日

43

12.42

9.80

呼和浩特市盈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0520200001

2014年7月28日

76

5.17

5.23

内蒙古天健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DLJZ15012220190001

2014年6月11日

1

6.00

3.00


二、检查情况说明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情况

1.检查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需同时具备四项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检查内容

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了执业许可方面的检查调研工作,检查了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章程、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个税申报记录、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制度、代理记账业务处理流程及年度备案等资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方面检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核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应制度,具有较为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情况

1.检查期间

本次检查代理记账业务的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37家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及其代理客户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3.适用准则

本次检查适用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质量检查情况

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通过与37家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交流,了解代理记账机构自身情况和经营范围。

(2)检查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及其代理企业的记账凭证、年报、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等资料。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账务处理时基本满足相关准则的规定。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的检查情况

除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4月30日前未进行备案,其余35家代理记账机构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年度备案。

天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6月11日变更了名称,没有按照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情况

1.内蒙古智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

2.内蒙古汇硕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朗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厚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专职人员2020年继续教育未完成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方面检查情况

1.存在15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2.存在14家公司业务规范性制度没有满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记账合同中要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的情况。

3.存在11家代理记账机构没有制定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的情况。

(三)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有:

1.企业进行自身账务处理时,无固定资产项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的桌椅、电脑等未通过固定资产项目核算。

2.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部分跨期票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代理记账过程中,跨期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调增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4.2021年企业在代理记账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记账核算。

根据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代理记账过程中,记账凭证无记账、审核等人员签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6.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有误,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7.公司向股东借款,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

8.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工资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9.企业购买商品时,将购进商品产生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使用科目有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商品产生的增值税应计入进项税。

10.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将全年房租一次进行摊销,会计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11.企业自身账务处理及代理记账过程中,将全部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第六十五条: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其内容分别计入相应费用科目。

12.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3.代理记账过程中,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处理有误,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14.代理记账过程中,购入库存商品无验收证明。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节第四十八条(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15.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折旧按季度一次性计提,应按月计提。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16.企业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将新购买的家具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办公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营业费用科目为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销售费用科目。

17.企业在进行代理记账过程中,将社保计入税金与附加。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18.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中,租赁费计入待摊费用,印花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待摊费用,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科目为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税金与附加科目。

19.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部分凭证只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20.企业自身账务处理中,将广告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12个月进行摊销,且从当月开始摊销的会计处理有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21.代理记账过程中,企业缴纳城建税等未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归集,会计处理不正确。

企业缴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2. 企业自身业务处理中,购买金税盘,存在重复记费用的情况、存在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告费未附发票情况。且以上两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3. 代理记账的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备,无被代理公司的签字审批流程,记账凭证无主管、审核确认。

24. 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均未经被代理单位负责人和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详见附件3。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

本次检查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事项有:

1.企业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企业未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详见附件3。

(五)检查发现其他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有:

1.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符。

2.代理记账许可证跨区未及时变更。

本次检查的37户代理记账机构各自存在的其他问题详见附件3。

四、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处理处罚建议

(一)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呼和浩特市37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执业质量的抽查,了解到37家代理记账机构在会计业务处理方面仍存在不足,代理的企业较多为小微企业,日常业务较为简单,但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其存在使用会计科目不正确、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恰当、会计核算不规范、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不规范等问题。

2.问题原因

经与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交流,我们了解到存在以上会计核算等执业质量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对内控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起保驾护航的作用,但通过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公司对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有无内控制度不重要,只要有代理记账业务就行,重业务轻管理思想严重。

(2)从业人员合规风险意识不强。强化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对于提高代理记账执业水平意义重大。由于代理记账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合规风险意识淡薄,流动性又大,日常的执业中财经制度执行力不足,上述问题的出现就难以避免。

(3)对代理记账的财政监管制度学习不到位。为了加强代理记账的管理,财政部下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没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没有对照文件相关要求完善内控,加强日常执业质量监督。

(4)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熟练的业务水平是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必备的素养,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需要系统掌握和更新有关财税法规、准则制度、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从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检查看,专业理论知识的匮乏和执业经验的不足,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5)由于行业收入水平较低,行业无法吸引高水平人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会计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且经验不足。

(6)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的达不到年度继续教育的效果,从业人员对不断更新的会计准则的学习不够及时,代理记账公司较少支付或不支付人员培训费用。

(7)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对财务软件的维护不及时导致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委托方不配合记账机构提供相应合规的原始凭证,而代理记账机构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难以保持账务处理的独立性。

3.处理建议

(1)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不足,制定切实的可以保证财经法规贯彻执行的内控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今后必须通过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从观念上矫正,完善操作流程,强化内部审核力度,从业人员要自觉地、习惯地遵照财经法规制度、合规操作。

(3)代理记账机构今后必须组织全员学习财经法规,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应知应会的专业理论和具体的业务处理方法必须掌握。组织专职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与其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4)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鼓励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报考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5)建议今后财政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代理记账公司的检查,边检查边规范,切实提高代理记账公司执业水平。

(6)代理记账机构今后要多向其代理单位普及原始凭证合规的重要性,加强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规范性。

(二)其他相关问题原因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1)在本次检查调研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存在代理记账记账机构未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2)存在代理记账机构存在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代理许可跨区未做变更的现象。

2.问题原因

(1)经了解,目前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其中不乏低价恶意竞争存在。由于服务内容较为低端且单一,代理客户一般为价格敏感型用户,对代理记账机构缺乏粘性,因此用户保持度较低。为争取客户不得不报更低的价格,利润水平难以支付专职人员社保费用。

(2)由于房租上涨,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地址,但未及时备案或变更。

3.处理建议

(1)建议代理记账机构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财政报送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或社保缴纳信息。

(2)建议及时对经营场所的变更及时做变更登记。

(三)整改情况

针对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和其他方面的问题,我局在检查后已要求旗县区财政局对涉及的代理记账机构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1.对执业方面问题的问题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正会计核算,修改为正确的会计科目,完善记账内部控制流程,在今后记账过程中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进行职业。

2.对其他方面问题,经营场所与备案时地址不符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做变更登记,人员变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做备案,未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同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五、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意见建议

(一)检查常态化、自查和监管相结合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组织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召开一次检查前动员会,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按时提供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先自查自改,再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受到疫情影响,时间紧,任务重,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了解不够细致全面。今后我局或要求旗县区财政局按年度开展检查调研工作,提高代理机构检查提高时间弹性,以便在更深的层面上规范代理记账行业行为。

(二)与政务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数据互通、联合执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内财会〔2021〕1204号)的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随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回民区、新城区、玉泉区代理记账许可的审批权限均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但备案及监管工作仍由各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的代理记账许可的审批权限及备案工作均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监管工作由财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后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另外,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希望由财政厅牵头,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其纳入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将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全面纳财政部门入日常监管范围。将告知承诺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有机衔接,确保事后监管不缺位,重点检查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各部门数据互通,在今后的代理记账检查过程中对经营范围中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深度规范行业资质及执业质量。

(三)检查前后对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组织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去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流程清晰、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参观学习交流,让各代理记账机构从中吸取好的经验做法,从而规范以后的代理记账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由财政厅组织各盟市人员进行线上或线下集中培训,也可以要求各旗县区财政自行组织对专职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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