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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06 14: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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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9号)、《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2〕168号)、《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1)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及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二、取消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单位内控制度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收取。

三、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对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鼓 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难易程度、采购金额大小和合同履约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五)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条款,但条款的设定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限制和歧视中小企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明确退还条件,压缩退还期限,规范退还流程,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无理由延迟退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八)对出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降低其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保证金管理纳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

2.采购人应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工作,加大对电子保函相关政策的舆论宣传力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未按要求执行保证金收取、退还及逾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清退返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存在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呼财购【202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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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6 14:57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9号)、《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2〕168号)、《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1)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及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二、取消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单位内控制度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收取。

三、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对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鼓 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难易程度、采购金额大小和合同履约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五)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条款,但条款的设定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限制和歧视中小企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明确退还条件,压缩退还期限,规范退还流程,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无理由延迟退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八)对出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降低其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保证金管理纳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

2.采购人应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工作,加大对电子保函相关政策的舆论宣传力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未按要求执行保证金收取、退还及逾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清退返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存在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呼财购【202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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