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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通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14 16: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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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内蒙古优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都兰小区25栋车棚西侧(原一机置业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裴淑萍

被投诉人1: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投诉人2: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

相关供应商: 包头市维润艾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 支队采购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分析仪”(项目编号: 150101-NMCX-GK-20220004) 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及 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标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阅天眼查APP 可知,拟中标供应商包头市维润艾华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发,与内蒙古三谱实验设备有限 公司并非同一人,且两公司之间也未发现控股和管理关系,因此,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多条参数存在倾向“日本岛津”品牌的投诉事项。

由于该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保证投诉案件处理 结果的公平、公正,2023年2月9 日,本局邀请三名专家对相 关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

本局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无事  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呼财购决[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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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14 16:37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 内蒙古优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都兰小区25栋车棚西侧(原一机置业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裴淑萍

被投诉人1: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投诉人2: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

相关供应商: 包头市维润艾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 支队采购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分析仪”(项目编号: 150101-NMCX-GK-20220004) 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及 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标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阅天眼查APP 可知,拟中标供应商包头市维润艾华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发,与内蒙古三谱实验设备有限 公司并非同一人,且两公司之间也未发现控股和管理关系,因此,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多条参数存在倾向“日本岛津”品牌的投诉事项。

由于该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保证投诉案件处理 结果的公平、公正,2023年2月9 日,本局邀请三名专家对相 关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

本局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无事  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呼财购决[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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