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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15 09: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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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D7栋02号51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黎鹏

被投诉人1: 呼和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特尔

地  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凉公路3.5公路处

被投诉人2: 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相关供应商: 呼和浩特市升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上劲

地  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泽雅居6号楼18号门脸。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呼和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抗旱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XZ-CS-20230001) 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和2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并没有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此外,经本局查询相关网站后证实,成交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阳公司)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浙江中德葳尔电气有限公司、河北辰 龙泵业有限公司和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均属于小微企业。升阳公司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 容的真实性。因此,投诉人认为升阳公司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评审专家没有独立评审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 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依据以上规定,与供应商分别磋商属于竞争性磋商的必经程序,而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在投诉回复中均认可在该项目中仅对报价进行了磋商,并没有对技术条款、服务内容等 重要事项进行磋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成立。此外,经本局调查,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中的货物采购,该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三、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因此,被投诉人2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证实,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局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1、2、4、5项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成立,有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  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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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5 09:37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 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D7栋02号51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黎鹏

被投诉人1: 呼和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特尔

地  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凉公路3.5公路处

被投诉人2: 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相关供应商: 呼和浩特市升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上劲

地  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泽雅居6号楼18号门脸。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呼和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抗旱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XZ-CS-20230001) 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和2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并没有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此外,经本局查询相关网站后证实,成交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阳公司)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浙江中德葳尔电气有限公司、河北辰 龙泵业有限公司和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均属于小微企业。升阳公司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 容的真实性。因此,投诉人认为升阳公司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评审专家没有独立评审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 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依据以上规定,与供应商分别磋商属于竞争性磋商的必经程序,而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在投诉回复中均认可在该项目中仅对报价进行了磋商,并没有对技术条款、服务内容等 重要事项进行磋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成立。此外,经本局调查,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中的货物采购,该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三、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因此,被投诉人2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证实,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局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1、2、4、5项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成立,有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  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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