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重新公布承担呼和浩特市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
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各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报市财政、税务部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附件
呼和浩特市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管理公司
呼和浩特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二、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管理公司直属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储备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西郊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托兴国储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武川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国储油脂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79号 电话:0471-629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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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重新公布承担呼和浩特市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
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各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报市财政、税务部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附件
呼和浩特市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管理公司
呼和浩特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二、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管理公司直属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储备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西郊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托兴国储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武川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国储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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