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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2-05-06 09: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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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党中央、国务院对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了新的决策部署。为了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范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     

三、主要内容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包括七部分十八项内容,主要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等作出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二部分。主要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权责统一原则,切实提升衔接资金管理水平。

第三、四、五部分。主要是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建立健全有效衔接激励机制。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明确资金分配因素、下达时限、拨付要求等。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第六、七部分。主要是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优化整合资金支出结构,落实脱贫旗县资金安排要求。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明晰衔接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亮点内容

(一)明确衔接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比例,2022-2025年各盟市收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二)完善衔接资金分配因素,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造林良种使用率、政策因素、实际需求、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三)严格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分别明确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下达时间。

(四)建立衔接资金监管机制,2022-2023年开展资金督查,加强日常监控调度。

(五)明确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六)明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定后分配下达资金。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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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6 09: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党中央、国务院对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了新的决策部署。为了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范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     

三、主要内容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包括七部分十八项内容,主要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等作出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二部分。主要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权责统一原则,切实提升衔接资金管理水平。

第三、四、五部分。主要是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建立健全有效衔接激励机制。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明确资金分配因素、下达时限、拨付要求等。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第六、七部分。主要是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优化整合资金支出结构,落实脱贫旗县资金安排要求。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明晰衔接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亮点内容

(一)明确衔接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比例,2022-2025年各盟市收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二)完善衔接资金分配因素,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造林良种使用率、政策因素、实际需求、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三)严格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分别明确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下达时间。

(四)建立衔接资金监管机制,2022-2023年开展资金督查,加强日常监控调度。

(五)明确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六)明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定后分配下达资金。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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