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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2-09-15 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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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明确了“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政策”。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

三、《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贴息资金范围;明确了政策实施期限;明确了贴息支持企业范围。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

明确了贷款利率政策;明确了贷款贴息水平和贴息资金上限;贷款贴息时间和计算方式;明确了引导资金列入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由各盟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方式,拨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承贷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各盟市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自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投〔2017〕2224号)同时废止。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咨询,也可向民委经济发展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外经处:王晶, 0471-4192969

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李日树,0471-6945409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陈利军,0471-6655122


链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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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5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为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明确了“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政策”。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

三、《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贴息资金范围;明确了政策实施期限;明确了贴息支持企业范围。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

明确了贷款利率政策;明确了贷款贴息水平和贴息资金上限;贷款贴息时间和计算方式;明确了引导资金列入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由各盟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方式,拨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承贷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各盟市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自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投〔2017〕2224号)同时废止。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咨询,也可向民委经济发展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外经处:王晶, 0471-4192969

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李日树,0471-6945409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陈利军,0471-6655122


链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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