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长者模式
  • 登录 / 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乡村振兴局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财政数据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3-03-07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要求实施的新增民生保障项目。为新增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清晰、安全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切实推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让惠民政策更好惠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的原则、保障对象及标准、预算安排及资金分担、分配方法,以及绩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发放、分担方式: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高龄津贴政策衔接: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目前,我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为每人每月600元。

《管理办法》规定:各盟市民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创造便利条件,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

(四)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90%的比例,将下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贴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分配时,自治区绩效目标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年度预算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孙志刚  0471-4192146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乔国龙  0471-6611205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呼和浩特市新闻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8号
  • 蒙ICP备19002189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79号  电话:0471-6299777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6(建议您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
  •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
  • 长者模式
返回顶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 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财政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7 10: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要求实施的新增民生保障项目。为新增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清晰、安全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切实推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让惠民政策更好惠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的原则、保障对象及标准、预算安排及资金分担、分配方法,以及绩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发放、分担方式: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高龄津贴政策衔接: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目前,我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为每人每月600元。

《管理办法》规定:各盟市民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创造便利条件,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

(四)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90%的比例,将下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贴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分配时,自治区绩效目标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年度预算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孙志刚  0471-4192146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乔国龙  0471-6611205



附件:
电脑版 移动版 长者模式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6

15010502000979

蒙ICP备19002189号

电话:0471-629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