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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2-03 11: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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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是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发行的2021年新增债券的规模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自治区新增债券限额和2020年结转额度;发行再融资债券的规模原则上按自治区上报财政部批准的发债数执行。

第四条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期限等要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理。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开展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前信息。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机构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债券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T+2),以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形式,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券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券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按相关规定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于上市日(T+3)起,按规定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划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政策解读: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正文下载: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docx

链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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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3 11:35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是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发行的2021年新增债券的规模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自治区新增债券限额和2020年结转额度;发行再融资债券的规模原则上按自治区上报财政部批准的发债数执行。

第四条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期限等要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理。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开展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前信息。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机构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债券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T+2),以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形式,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券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券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按相关规定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于上市日(T+3)起,按规定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划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政策解读: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正文下载: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docx

链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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