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残联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各级残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在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财政部门对残联申报的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核,统筹上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级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每年分配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项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残联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残联应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自治区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或收到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充分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残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后将资金分配下达各盟市或项目执行单位。
第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旗县(市、区)收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支使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托养和照护、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农村牧区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用于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补助。
(六)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七)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八)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对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助等。
(九)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十)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一)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自治区残联商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将在下达年度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要符合中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资助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残联应当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应随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中,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安排年度预算和分配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残联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资金使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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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残联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各级残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在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财政部门对残联申报的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核,统筹上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级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每年分配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项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残联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残联应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自治区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或收到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充分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残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后将资金分配下达各盟市或项目执行单位。
第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旗县(市、区)收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支使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托养和照护、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农村牧区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用于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补助。
(六)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七)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八)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对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助等。
(九)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十)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一)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自治区残联商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将在下达年度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要符合中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资助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残联应当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应随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中,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安排年度预算和分配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残联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资金使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