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2-10 10:48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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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足球发展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校园足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发展,2014年,国家将内蒙古自治区列为全国唯一的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试点省份。2018年11月28日,教育部正式批复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全国校园足球改革试验省区”。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坚持普及和强基原则,坚持系统推进和布局发展,不断强化各级特色校建设、课程和竞赛体系建设、训练选拔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工作,校园足球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规范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加强校园足球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特制定《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制定依据

为落实一个专项资金应制定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进

为落实一个专项资金应制定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进自治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加快校园足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780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八大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129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4条,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校园足球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政府为完成国家足球改革试点任务和推进自治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包括:赛事及活动经费、教学体系建设经费、训练体系建设经费、开展培训工作经费、场地场馆建设经费、宣传经费、学校支持经费、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政府校园足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新工作,科学调整有关工作等相关经费开支。

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校园足球工作范围之外。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1.专项资金要根据自治区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校园足球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的原则安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2.专项经费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项目包括竞赛、培训、训练、教学、宣传、管理、国际交流等。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投入因素和提升因素等。

(四)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做好结果应用。

(五)监督检查: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的编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执行时间

《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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