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2-10 10:50

来源: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朗读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精确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和最低承销量的限定。

1、银行

主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15%、100%、10%、35%。

副主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5%、100%、3%、35%。

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金额)、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1%、100%、0.1亿元、35%。

2、券商

主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15%、100%、1%、35%。

副主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5%、100%、0.5%、35%。

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比例、最高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最高比例分别为1%、100%、不具体规定、35%。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向国债登记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据此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并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于当日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自治区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五、应急处理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和“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券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告知自治区财政厅招标人员。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

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招标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确认招投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故障。

六、其它

(一)自治区政府债券如续发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趋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推迟或取消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时,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三)承销团成员承销自治区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考核和评估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重要参考。

(四)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和监督员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五)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债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