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13 12:4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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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普通高中创新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职责、资金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主要作如下内容解释:

(一)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建设创新实验室,支持开展自治区级创新实验室装备技术应用培训。

(二)资金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经评审通过后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管理。教育厅根据项目库评审入库情况,及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意见、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预算安排情况,对年度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下年度项目申报书。各地申报材料作为自治区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行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处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自治区财政厅0471-4192157;自治区教育厅0471-2856917(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政策解读员:自治区财政厅 张译丹;自治区教育厅 张佳丽。


链接: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创新实验室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