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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尽快完成预留份额公开情况的通知(呼财购【2023】15号)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08 10: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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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呼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呼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一)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阶段性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预留项目公开要求

自2022年起,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同时将未达到规定的预留比例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二)各部门(单位)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计划申报---执行相关政策”模块“是否面向中小企业”勾选“是”并上传相关资料,同时在“合同备案--执行相关政策--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模块勾选“是”。对未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未按政策要求预留的原因”模块如实、准确选择原因。

(三)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务必于5月20日前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本部门(单位)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将对逾期未公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

(四)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本地区预算单位政策落实、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工作。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关于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尽快完成预留份额公开情况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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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尽快完成预留份额公开情况的通知(呼财购【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10:19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呼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呼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一)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阶段性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预留项目公开要求

自2022年起,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同时将未达到规定的预留比例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二)各部门(单位)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计划申报---执行相关政策”模块“是否面向中小企业”勾选“是”并上传相关资料,同时在“合同备案--执行相关政策--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模块勾选“是”。对未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未按政策要求预留的原因”模块如实、准确选择原因。

(三)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务必于5月20日前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本部门(单位)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将对逾期未公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

(四)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本地区预算单位政策落实、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工作。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关于从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尽快完成预留份额公开情况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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