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预警信息,发现部分预算单位在开展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规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仅限于以上(二)(三)(四)款中的货物类采购,其他货物类采购项目一般不适合采用该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各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各旗县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要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结合“数控+人管”方式,专人专职、实时动态承担起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高度关注各单位货物类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
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政采监管力度。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管力度,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建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与水平。各单位可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法律法规”栏目、“内蒙古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知识库”栏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专题栏目--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博思数采内蒙古分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呼财购【2023】16号).pdf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预警信息,发现部分预算单位在开展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规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仅限于以上(二)(三)(四)款中的货物类采购,其他货物类采购项目一般不适合采用该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各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各旗县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要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结合“数控+人管”方式,专人专职、实时动态承担起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高度关注各单位货物类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
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政采监管力度。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管力度,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建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与水平。各单位可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法律法规”栏目、“内蒙古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知识库”栏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专题栏目--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博思数采内蒙古分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呼财购【2023】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