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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21 16: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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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县区,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  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  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核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  研究拟订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  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  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  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 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党中央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 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 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 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上下级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 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上下级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2. 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承担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政务综合协调, 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印、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 社会综合治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  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的管理制度。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三)  综合科。贯彻执行收入分配办法,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落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广和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全市财政票据。

(四)  条法税政科。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的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普法工作。研究拟订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  预算科。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组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承担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

(六)  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贯彻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市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市本级并审核汇总全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七)  债务管理科。制定市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旗县区债务管理工作。

(八)  行政科。承担行政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

(九)  政法科。承担政法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承担驻呼部队、武警等预算经费管理工作。

(十)教育科学文化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市本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

(十二)经济贸易科。承担发展商贸、城乡物流、农村供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十四)农牧科。承担农业、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化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落实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

(十五)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 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相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六)金融外经科。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报告等相关制度,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对全市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 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财政申报。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清洁基金贷款组织与申报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有偿使用等审批。负责资产报表编报、资产报告等,研究制定资产预算配置标准,组织实施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等,督促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十八)工业交通科。承担工业信息化、能源、交通、安全生产、国有企业转制安置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编报和实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相关工作。

(十九)会计科。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地方性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负责宣传贯彻会计行业发展规划、会计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督指导旗县区代理记账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十)绩效评价科。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

(二十一)监督管理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旗县区开展内部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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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发布时间:2021-12-21 16:13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县区,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  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  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核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  研究拟订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  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  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  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 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党中央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 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 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 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上下级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 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上下级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2. 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承担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政务综合协调, 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印、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 社会综合治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  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的管理制度。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三)  综合科。贯彻执行收入分配办法,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落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广和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全市财政票据。

(四)  条法税政科。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的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普法工作。研究拟订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  预算科。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组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承担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

(六)  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贯彻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市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市本级并审核汇总全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七)  债务管理科。制定市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旗县区债务管理工作。

(八)  行政科。承担行政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

(九)  政法科。承担政法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承担驻呼部队、武警等预算经费管理工作。

(十)教育科学文化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市本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

(十二)经济贸易科。承担发展商贸、城乡物流、农村供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十四)农牧科。承担农业、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化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落实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

(十五)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 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相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六)金融外经科。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报告等相关制度,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对全市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 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财政申报。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清洁基金贷款组织与申报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有偿使用等审批。负责资产报表编报、资产报告等,研究制定资产预算配置标准,组织实施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等,督促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十八)工业交通科。承担工业信息化、能源、交通、安全生产、国有企业转制安置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编报和实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相关工作。

(十九)会计科。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地方性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负责宣传贯彻会计行业发展规划、会计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督指导旗县区代理记账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十)绩效评价科。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

(二十一)监督管理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旗县区开展内部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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