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的要求,为了做好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要求,及时安排布置,按季度、年度认真汇总上报,提高了信息统计报表质量,经过各旗县财政局和市本级预算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规模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累计完成45.28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6.1亿元),实际采购金额42.67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5.78亿元),节约资金2.6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76%。相比上年同期实际采购金额减少61.09亿元,其中:工程类减少15.31亿元,服务类减少43.38亿元,货物类减少2.4亿元。伴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的大幅减少,采购规模相应降低,由于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加大,目录中标注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采购单位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规模和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1、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为45.28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4.73亿元、其他资金10.55亿元,分别占采购预算的76.7%和23.3%。
2、2018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共计42.67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2.21亿元、其他资金10.46亿元,分别占实际采购金额的75.49%和24.51%。2018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与2017年的103.76亿元相比,减少了61.09亿元。
3、2018年采购节约资金2.6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76%。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情况:
2018年采购金额中,政府集中采购金额25.68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60.18%,相比上年同期减少57.55亿元;部门集中采购金额13.42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31.45%,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51亿元;分散采购金额3.57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8.37%,相比上年同期减少2.03亿元。表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中政府集中采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三)按照采购方式划分的情况:
2018年采购金额中,公开招标采购总额39.74亿元(包括工程类项目),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3.13%;邀请招标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9%;非招标采购总额2.85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6.68%;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9%。
(四)、按采购机构划分:
2018年采购金额中,集中机构采购总额18.51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43.38%;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总额8.90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0.85%;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额14.76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4.59%;自行采购总额0.50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1.17%。
(五)、按照采购项目类别划分:
工程类项目15.7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6.98%;服务类15.72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6.84%;货物类采购规模11.17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6.18%,相比上年同期工程类减少15.31亿元,服务类减少43.38亿元,货物类减少2.4亿元。
(六)、按照采购主体划分情况:
国家机关实际采购金额为30.84亿元,事业单位实际采购金额为11.81亿元,团体组织实际采购金额为0.02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国家机关减少42.44亿元,事业单位减少18.32亿元,团体组织减少0.33亿元。
(七)旗县区采购规模:
截至12月底,旗县区采购总额2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6.97%。
二、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
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科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按照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紧跟国家和自治区的改革步伐,遵循放管服的理念和简政放权的思路,着力构建更为科学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执行机制和监管模式,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8年工作总结
1、强化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进一步理清了监管部门与预算单位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管理约束,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自治区发布的《2018年-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明确了2018-2019年市本级及旗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事宜。
(3)针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通知》,规范了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行为。
(4)制定了《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实施方案》,加强了我市政府采购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
(5)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及流程融入到我市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从源头进行防控,减少自由裁量权,将廉政建设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
2、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成了由条法税政科、采购科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处理的调查小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2018年共收到投诉事项14起,已受理12起,不予受理2起,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诉讼现象。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为切实增强财政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采购行为,推动代理机构向高素质、专业化转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及我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2018年度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计划抽查采购代理机构27家,抽查采购项目 300个。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专人负责、专人联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牵头、采购办负责人为联络员的检查组,制订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按照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按阶段开展检查工作。
(2)“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依据《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按照方案,我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了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行业监管主体为呼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进行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截至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经完成,整体工作已完成。
4、推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及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信用制度标准任务分工,扎实推进我局所承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活动,促进全市政府采购更加阳光。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创建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信用目录、信用数据归集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按时完成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工作,并向市信用办报送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表》。经过梳理,我局共有132项公共信用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129项,行政监督检查类行政权力2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3)继续做好“双公示”工作。截至2018年9月末,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2家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共办理行政处罚事项2项,对于发生的“双公示”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信息同步报送至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
(4)加强信用宣传工作。 利用我局门户网站和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积极宣传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局办公大楼的大屏幕上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在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预算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宣传信用知识。通过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人员对信用建设的认识,营造了“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2019年工作计划及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梳理现行管理制度,查找薄弱环节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促进采购行为规范化。
2、 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开展全市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4、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的关系。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按照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的要求,为了做好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要求,及时安排布置,按季度、年度认真汇总上报,提高了信息统计报表质量,经过各旗县财政局和市本级预算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规模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累计完成45.28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6.1亿元),实际采购金额42.67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5.78亿元),节约资金2.6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76%。相比上年同期实际采购金额减少61.09亿元,其中:工程类减少15.31亿元,服务类减少43.38亿元,货物类减少2.4亿元。伴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的大幅减少,采购规模相应降低,由于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加大,目录中标注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采购单位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规模和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1、201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为45.28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4.73亿元、其他资金10.55亿元,分别占采购预算的76.7%和23.3%。
2、2018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共计42.67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2.21亿元、其他资金10.46亿元,分别占实际采购金额的75.49%和24.51%。2018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与2017年的103.76亿元相比,减少了61.09亿元。
3、2018年采购节约资金2.6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76%。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情况:
2018年采购金额中,政府集中采购金额25.68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60.18%,相比上年同期减少57.55亿元;部门集中采购金额13.42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31.45%,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51亿元;分散采购金额3.57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8.37%,相比上年同期减少2.03亿元。表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中政府集中采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三)按照采购方式划分的情况:
2018年采购金额中,公开招标采购总额39.74亿元(包括工程类项目),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3.13%;邀请招标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9%;非招标采购总额2.85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6.68%;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9%。
(四)、按采购机构划分:
2018年采购金额中,集中机构采购总额18.51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43.38%;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总额8.90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0.85%;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额14.76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4.59%;自行采购总额0.50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1.17%。
(五)、按照采购项目类别划分:
工程类项目15.7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6.98%;服务类15.72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6.84%;货物类采购规模11.17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6.18%,相比上年同期工程类减少15.31亿元,服务类减少43.38亿元,货物类减少2.4亿元。
(六)、按照采购主体划分情况:
国家机关实际采购金额为30.84亿元,事业单位实际采购金额为11.81亿元,团体组织实际采购金额为0.02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国家机关减少42.44亿元,事业单位减少18.32亿元,团体组织减少0.33亿元。
(七)旗县区采购规模:
截至12月底,旗县区采购总额2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6.97%。
二、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
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科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按照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紧跟国家和自治区的改革步伐,遵循放管服的理念和简政放权的思路,着力构建更为科学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执行机制和监管模式,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8年工作总结
1、强化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进一步理清了监管部门与预算单位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管理约束,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自治区发布的《2018年-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明确了2018-2019年市本级及旗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事宜。
(3)针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通知》,规范了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行为。
(4)制定了《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实施方案》,加强了我市政府采购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
(5)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及流程融入到我市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从源头进行防控,减少自由裁量权,将廉政建设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
2、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成了由条法税政科、采购科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处理的调查小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2018年共收到投诉事项14起,已受理12起,不予受理2起,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诉讼现象。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为切实增强财政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采购行为,推动代理机构向高素质、专业化转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及我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2018年度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计划抽查采购代理机构27家,抽查采购项目 300个。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专人负责、专人联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牵头、采购办负责人为联络员的检查组,制订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按照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按阶段开展检查工作。
(2)“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依据《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按照方案,我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了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行业监管主体为呼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进行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截至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经完成,整体工作已完成。
4、推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及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信用制度标准任务分工,扎实推进我局所承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活动,促进全市政府采购更加阳光。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创建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信用目录、信用数据归集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按时完成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工作,并向市信用办报送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普查表》。经过梳理,我局共有132项公共信用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129项,行政监督检查类行政权力2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3)继续做好“双公示”工作。截至2018年9月末,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2家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共办理行政处罚事项2项,对于发生的“双公示”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信息同步报送至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
(4)加强信用宣传工作。 利用我局门户网站和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积极宣传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局办公大楼的大屏幕上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在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预算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宣传信用知识。通过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人员对信用建设的认识,营造了“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2019年工作计划及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梳理现行管理制度,查找薄弱环节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促进采购行为规范化。
2、 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开展全市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4、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的关系。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