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3】号)的要求,为了做好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要求,注意报表要求新变化,及时安排布置,按季度、年度认真汇总上报,提高了信息统计报表质量,经过各旗县财政局和市本级预算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规模情况
截止到2019年12月底,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为38.07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5.92亿元),实际采购金额36.16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5.62亿元),节约资金1.9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01%。相比上年同期实际采购金额减少6.51亿元,其中:工程类减少0.16亿元,服务类减少6.75亿元,货物类增加0.41亿元。伴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的大幅减少,采购规模相应降低,由于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加大,目录中标注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采购单位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规模和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1、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为38.07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7.92亿元、其他资金0.15亿元,分别占采购预算的99.61%和0.39%。
2、2019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共计36.16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6.05亿元、其他资金0.11亿元,分别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9.7%和0.3%。2019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与2018年的42.67亿元相比,减少了6.51亿元。
3、2019年采购节约资金1.9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01%。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情况:
2019年采购金额中,政府集中采购金额20.72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57.30%,相比上年同期减少4.96亿元;部门集中采购金额11.06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30.58%,相比上年同期减少2.36亿元;分散采购金额4.39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12.14%,相比上年同期增加0.82亿元。表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中政府集中采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三)按照采购方式划分的情况:
2019年采购金额中,公开招标采购总额33.11亿元(包括工程类项目),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1.57%;邀请招标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11%;非招标采购总额2.9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8.24%;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总额0.03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8%。
(四)、按采购机构划分:
2019年采购金额中,集中机构采购总额18.25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50.47%;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总额0.9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49%;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额16.3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5.08%;自行采购总额0.71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1.96%。
(五)、按照采购项目类别划分:
工程类项目15.62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3.2%;服务类8.96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4.78%;货物类采购规模11.5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2.02%,相比上年同期工程类减少0.16亿元,服务类减少6.76亿元,货物类增加0.41亿元。
(六)、按照采购主体划分情况:
国家机关实际采购金额为14.19亿元,事业单位实际采购金额为21.65亿元,团体组织实际采购金额为0.32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国家机关减少16.65亿元,事业单位增加9.84亿元,团体组织增加0.3亿元。
(七)旗县区采购规模:
1、2019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为25.29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2.0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4.13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2.03亿元),节约资金1.1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4.59%。
2、2019年旗县区实际采购金额总额12.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3.3%。
二、2019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及2020年工作计划
2019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府采购科紧紧围绕财政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及财政厅要求,按照构建结果导向型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思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执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9年工作总结。
1、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43号),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科结合实际,主要开展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我科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19】17号),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2)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精神,我科认真组织部署,及时向市本级各部门、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转发了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了《关于报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报告》(呼财购【2019】16号),此次清理和纠正的主要问题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此次共清理市本级及旗县区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库14家,涉及服务机构174家。
2、开展2019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9】1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向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发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19】15号),今年,按照自治区要求,我们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和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进行了合并监督检查,我们已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了呼和浩特市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项目子库,对市本级2018年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65家代理机构按20%的比例进行了随机抽取,抽取检查对象13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9名。此次检查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5个阶段,检查时间从9月底开始检查期4个月,预计2020年1月底前完成。目前,该项工作按照检查计划正在进行。
3、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各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大督促力度,本着应买尽买的原则,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全部编入目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督促旗县区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旗县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是要求各部门按照“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的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认真梳理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事项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按照今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上报情况,市级各部门共上报项目80项,资金16041万元。涉及公共自行车运营、城市规划成果编制、食品药品检测、安全生产、公立医院审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核对等方面。
(2)是按照《财政部综合司关于请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典型项目案例材料的函》(财综便[2019]11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了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材料的报告。
(3)是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盟市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和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要求,下达清水河县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示范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鼓励和促进旗县区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4、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由条法税政科、采购科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019年截止12月底共受理投诉事项16起,其中:撤诉的4起;投诉事项成立的8起;投诉事项不成立3起;行政处罚事项1起。截至目前,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事项。
5、推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市本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政府采购更加阳光。
(1)继续做好“双公示”工作。按照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市信用办报送“双公示”信息。
(2)做好落实联合奖惩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联合惩戒业务系统中录入奖惩措施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19]23号)的文件要求,我科结合权力清单和“三定”方案,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18个备忘录所列各项奖惩措施,梳理形成我局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完成相关业务科室查询插件的安装工作,明确科室责任,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3)加强信用宣传工作。 利用我局门户网站和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积极宣传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预算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宣传信用知识。通过开展宣传,增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人员对信用建设的认识,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6、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10月份,我科会同财政干部培训中心对市本级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邀请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解读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讲解了落实财政部38号文件的30个要点及采购人的60项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规范发展,对政府采购业务中2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此次培训为落实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意义重大。
二、2020年工作安排
(一)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安排,完成全市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梳理现行管理制度,查找薄弱环节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促进采购行为规范化。
(三)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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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3】号)的要求,为了做好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要求,注意报表要求新变化,及时安排布置,按季度、年度认真汇总上报,提高了信息统计报表质量,经过各旗县财政局和市本级预算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规模情况
截止到2019年12月底,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为38.07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5.92亿元),实际采购金额36.16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5.62亿元),节约资金1.9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01%。相比上年同期实际采购金额减少6.51亿元,其中:工程类减少0.16亿元,服务类减少6.75亿元,货物类增加0.41亿元。伴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的大幅减少,采购规模相应降低,由于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加大,目录中标注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采购单位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规模和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1、2019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预算为38.07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7.92亿元、其他资金0.15亿元,分别占采购预算的99.61%和0.39%。
2、2019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共计36.16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6.05亿元、其他资金0.11亿元,分别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9.7%和0.3%。2019年呼和浩特市实际采购金额与2018年的42.67亿元相比,减少了6.51亿元。
3、2019年采购节约资金1.91亿元,资金节约率为5.01%。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情况:
2019年采购金额中,政府集中采购金额20.72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57.30%,相比上年同期减少4.96亿元;部门集中采购金额11.06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30.58%,相比上年同期减少2.36亿元;分散采购金额4.39亿元,占全部实际采购金额的12.14%,相比上年同期增加0.82亿元。表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中政府集中采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三)按照采购方式划分的情况:
2019年采购金额中,公开招标采购总额33.11亿元(包括工程类项目),占实际采购金额的91.57%;邀请招标采购总额0.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11%;非招标采购总额2.9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8.24%;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总额0.03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0.08%。
(四)、按采购机构划分:
2019年采购金额中,集中机构采购总额18.25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50.47%;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总额0.9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49%;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额16.3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5.08%;自行采购总额0.71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1.96%。
(五)、按照采购项目类别划分:
工程类项目15.62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43.2%;服务类8.96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24.78%;货物类采购规模11.58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2.02%,相比上年同期工程类减少0.16亿元,服务类减少6.76亿元,货物类增加0.41亿元。
(六)、按照采购主体划分情况:
国家机关实际采购金额为14.19亿元,事业单位实际采购金额为21.65亿元,团体组织实际采购金额为0.32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国家机关减少16.65亿元,事业单位增加9.84亿元,团体组织增加0.3亿元。
(七)旗县区采购规模:
1、2019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为25.29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12.0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4.13亿元(其中:工程实际采购金额12.03亿元),节约资金1.1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4.59%。
2、2019年旗县区实际采购金额总额12.04亿元,占实际采购金额的33.3%。
二、2019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及2020年工作计划
2019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府采购科紧紧围绕财政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及财政厅要求,按照构建结果导向型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思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执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9年工作总结。
1、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43号),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科结合实际,主要开展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我科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19】17号),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2)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精神,我科认真组织部署,及时向市本级各部门、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转发了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了《关于报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报告》(呼财购【2019】16号),此次清理和纠正的主要问题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此次共清理市本级及旗县区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库14家,涉及服务机构174家。
2、开展2019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9】1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向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发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19】15号),今年,按照自治区要求,我们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和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进行了合并监督检查,我们已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了呼和浩特市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项目子库,对市本级2018年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65家代理机构按20%的比例进行了随机抽取,抽取检查对象13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9名。此次检查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5个阶段,检查时间从9月底开始检查期4个月,预计2020年1月底前完成。目前,该项工作按照检查计划正在进行。
3、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各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大督促力度,本着应买尽买的原则,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全部编入目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督促旗县区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旗县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是要求各部门按照“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的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认真梳理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事项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按照今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上报情况,市级各部门共上报项目80项,资金16041万元。涉及公共自行车运营、城市规划成果编制、食品药品检测、安全生产、公立医院审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核对等方面。
(2)是按照《财政部综合司关于请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典型项目案例材料的函》(财综便[2019]11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了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材料的报告。
(3)是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盟市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和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要求,下达清水河县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示范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鼓励和促进旗县区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4、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由条法税政科、采购科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019年截止12月底共受理投诉事项16起,其中:撤诉的4起;投诉事项成立的8起;投诉事项不成立3起;行政处罚事项1起。截至目前,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事项。
5、推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市本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政府采购更加阳光。
(1)继续做好“双公示”工作。按照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市信用办报送“双公示”信息。
(2)做好落实联合奖惩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联合惩戒业务系统中录入奖惩措施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19]23号)的文件要求,我科结合权力清单和“三定”方案,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18个备忘录所列各项奖惩措施,梳理形成我局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完成相关业务科室查询插件的安装工作,明确科室责任,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3)加强信用宣传工作。 利用我局门户网站和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积极宣传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预算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宣传信用知识。通过开展宣传,增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人员对信用建设的认识,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6、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10月份,我科会同财政干部培训中心对市本级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邀请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解读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讲解了落实财政部38号文件的30个要点及采购人的60项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规范发展,对政府采购业务中2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此次培训为落实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意义重大。
二、2020年工作安排
(一)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安排,完成全市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梳理现行管理制度,查找薄弱环节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促进采购行为规范化。
(三)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