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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09 09: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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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23〕21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3号)等三项制度。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的背景。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21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覆盖。 

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试行期间,上述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制度也显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第一,更好地与新财政总会计制度衔接。财政总会计核算信息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会计数据进行转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后,总会计核算同时使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科目体系,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再采用调整转换的方法。 

第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差异。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会计核算基础、报告目标、编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原制度中未要求详细反映两套报告的数据差异。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读,需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相关报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与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的主要差异情况。 

第三,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财政财务管理的需求。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目标之一是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制度注重从政府整体角度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全貌,对政府内部不同类型单位的财务状况反映不够充分。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补充报表,进一步丰富报告内容,构建从整体到局部,分层次、分类别反映财务信息的报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 

问:此次修订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有何调整? 

答:原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由编制办法和三个操作指南组成。此次修订将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合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规定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等。主要考虑,行政区综合财务报告在合并所属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形成,两类报告体例基本一致,在一个指南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各地系统掌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 

问:此次修订在具体编制方法和报告内容方面有何变化? 

答: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 

从报告内容看,主要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相关补充报表:一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应付工程款情况表,反映应付工程款规模及变动情况,推动部门和单位加强应付工程款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汇总表和收入费用汇总表,总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针对不同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便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三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和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之间的主要差异。四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财政总会计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掌握各级财政总会计负责核算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 

问:如何做好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保障新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主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强调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相关对账工作,夯实财务报告抵销合并的数据基础。同时,要求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所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完善一体化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模块功能,提升报告编审自动化水平,推动不同环节之间做好业务贯通,加强与其他报告之间的衔接。三是持续加强业务宣传培训。通过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和指导,对此次变化较大的编制规定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升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链接: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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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11-09 09:50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23〕21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3号)等三项制度。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的背景。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21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覆盖。 

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试行期间,上述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制度也显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第一,更好地与新财政总会计制度衔接。财政总会计核算信息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会计数据进行转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后,总会计核算同时使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科目体系,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再采用调整转换的方法。 

第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差异。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会计核算基础、报告目标、编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原制度中未要求详细反映两套报告的数据差异。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读,需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相关报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与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的主要差异情况。 

第三,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财政财务管理的需求。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目标之一是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制度注重从政府整体角度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全貌,对政府内部不同类型单位的财务状况反映不够充分。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补充报表,进一步丰富报告内容,构建从整体到局部,分层次、分类别反映财务信息的报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 

问:此次修订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有何调整? 

答:原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由编制办法和三个操作指南组成。此次修订将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合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规定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等。主要考虑,行政区综合财务报告在合并所属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形成,两类报告体例基本一致,在一个指南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各地系统掌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 

问:此次修订在具体编制方法和报告内容方面有何变化? 

答: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 

从报告内容看,主要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相关补充报表:一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应付工程款情况表,反映应付工程款规模及变动情况,推动部门和单位加强应付工程款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汇总表和收入费用汇总表,总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针对不同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便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三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和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之间的主要差异。四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财政总会计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掌握各级财政总会计负责核算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 

问:如何做好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保障新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主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强调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相关对账工作,夯实财务报告抵销合并的数据基础。同时,要求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所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完善一体化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模块功能,提升报告编审自动化水平,推动不同环节之间做好业务贯通,加强与其他报告之间的衔接。三是持续加强业务宣传培训。通过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和指导,对此次变化较大的编制规定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升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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