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17〕18号)已实施多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中还存在银行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相关要求,多次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意见,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细化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实施措施,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比如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力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
三、《实施办法》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实施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障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为加强操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是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三是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五、《实施办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
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实施办法》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17〕18号)已实施多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中还存在银行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相关要求,多次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意见,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细化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实施措施,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比如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力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
三、《实施办法》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实施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障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为加强操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是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三是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五、《实施办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
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实施办法》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