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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11 11: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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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分别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资金分配因素及相关拨付程序,资金统筹、使用方向及违规处理等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二是规定了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一是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保障对象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财政厅、民政厅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二是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应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三是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困难群众救助具体标准。四是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二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三是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等各方面监督。四是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五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附则。一是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二是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三是明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时间及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相关文件。

三、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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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1 11:07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分别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资金分配因素及相关拨付程序,资金统筹、使用方向及违规处理等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二是规定了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一是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保障对象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财政厅、民政厅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二是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应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三是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困难群众救助具体标准。四是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二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三是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等各方面监督。四是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五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附则。一是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二是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三是明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时间及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相关文件。

三、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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