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是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在校学生规模和当年招生数均达到批准设立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度招生计划的60%以上、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以不高于自治区直属高校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
二是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对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是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功能室和专用教室、开展师资培训等。
(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
(三)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对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各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是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在校学生规模和当年招生数均达到批准设立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度招生计划的60%以上、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以不高于自治区直属高校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
二是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对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是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功能室和专用教室、开展师资培训等。
(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
(三)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对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各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