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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13 15: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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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现已部署完成,为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顺利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要求遵照执行,并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一、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唯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第一阶段的供应商征集入围和第二阶段的合同授予均应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完成。

二、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框架协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三、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需求调查情况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实施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

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内设置了征集文件、征集公告、框架协议等模板,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填报,并仔细核对模板内容,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向400-0471-010反馈。

五、《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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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5:34

来源: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现已部署完成,为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顺利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要求遵照执行,并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一、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唯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第一阶段的供应商征集入围和第二阶段的合同授予均应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完成。

二、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框架协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三、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需求调查情况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实施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

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内设置了征集文件、征集公告、框架协议等模板,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填报,并仔细核对模板内容,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向400-0471-010反馈。

五、《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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