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呼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我市呼和浩特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储备库粮油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明确,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在《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承担盟市、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报盟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税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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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呼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我市呼和浩特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储备库粮油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明确,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在《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承担盟市、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报盟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税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